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有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办理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4、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办理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4、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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